☆返回首页☆

    

 


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这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向23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审议情况时作上述表示的。
  周克玉说,法律委员会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和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周克玉说,根据有的委员和部门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增加条款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周克玉说,一些委员提出,为鼓励社会力量出资举办民办学校,建议从中国的现实情况出发,规定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法律委员会经与各方面反复磋商研究,认为在保证民办学校公益性质的前提下,作为一种扶持与奖励,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同时,考虑到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与不取得回报的公办、民办学校在享受税收、用地等优惠政策上要有一定的区别,以鼓励捐资办学,因此建议对草案相关条款作相应修改。
  周克玉说,一些委员提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急需发展教育事业,应当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上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一些委员提出,草案关于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处理的规定,没有充分考虑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利益,不利于鼓励社会力量出资举办民办学校。周克玉说,考虑到这方面的问题,我国的民法通则、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已有原则规定,并且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国务院在制定本法的实施办法时,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规定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来源:新华社 2002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刘春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