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专家评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教科文卫司 张耀明
学历教育是我国学制系统内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指受教育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入学要求,在规定的期间内完成相应的课程,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根据层次的不同,学历教育分为初等学历教育、中等学历教育和高等学历教育。
学历标志着受教育者的受教育程度,意味着受教育者的水平和能力。长期以来,学历同我国的劳动人事制度紧密联系,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是用人单位聘任职务和确定报酬的重要依据。因此,国家对学历教育实行更为严格的管理。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98年8月29日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2003年3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借鉴上述成功经验和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专家评议制度是审批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这一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建立专家评议制度,有利于保证审批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实行专家评议,可以更科学地了解拟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必要性,是否符合学校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是否符合当地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人才需求趋势。
二是建立专家评议制度,有利于实现审批过程的公开、公正。审批民办学校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行政许可,而《行政许可法》第五条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议,由专家提出评议意见,就是吸收专家参与审批过程,以防止或者减少审批失误,防止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腐败。
三是解决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审批中的专业性问题,必须听取专家意见。《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执行。"实施学历教育涉及到师资、课程设计、教材选用(义务教育阶段教材还需要依法审定)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校园建设布局是否符合法定标准等问题,仅靠审批机关的审查是很难实现的,必须借助专家的力量。
专家委员会是专家评议的组织。审批机关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当根据民办学校审批和管理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建立民办学校评议的专家库。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同时,审批机关还应当逐步扩充专家库,逐步建立和完善专家评议的规则和程序。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审批机关的委托,对拟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规模、校内管理体制、师资来源、经费来源、校园规划以及建设情况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办学条件等提出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还可以根据需要对设置申请进行实地考察或者请举办者进行答辩和补充有关材料。
审批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和听取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一般说来,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是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的审批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此,审批机关在接到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申请后,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议,并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者。
(《中国教育报》200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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