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族校长”的权力谁来干涉
谁来投资谁就做主?
“贵族学校”的校长目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出资方的代表,对学校占有绝对股份;另一种是由出资方出资聘请的,由出资方董事会进行领导,这种情况的学校校长一般主管教育教学,董事长还会任命一位出资方代表出任副校长,主管学校财务、人事、后勤等工作。
在沿海地带一所巨大的“贵族学校”,学校的领导组成就基本吻合第二种情况。校长是由出资方在本地区返聘的一位已退休的老校长。这位老校长在本地省重点公立学校做了多年校长,有丰富的教育管理经验,在本地区德高望重。他的就任,对该校招生有很大带动作用。而且,老校长还被出资方董事会主席邀请为董事会成员。同时,学校文件规定,老校长在学校主管全面工作,重点抓教育教学。
出资方集团还在集团内部挑选、任命了一位副校长,辅导老校长的工作,主抓人事、财务、后勤工作。另外一点,学校教育教学各学部、各处室的工作人员大多都是外地招聘来的,而人事、财务、后勤人员则基本都是集团内部职工。
老校长虽然是负责全面工作,但在该校,人事、财务、后勤等工作一般都是副校长说了算。老校长似乎也认识到这一点,牵扯到这些方面的工作全都由着副校长去做,他自己把心思全扑在教育教学管理上,这样反而有助于处理和副校长的关系。
一件领取办公用品的“小事”,让一位老师感慨万千:
那次,他学要领用一些办公用品。按照学校规定,领取办公用品应该先在本部门填写领料单,然后部门主管签字、副校长签字,最后才可以到学校仓库由工作人员签字后领出物品。偏偏这一次,这个老师急需一些东西,而刚好副校长不在。转了几圈确定找不到副校长后,这位就去找了老校长签字。因为他觉得老校长是“正校长”,负责全面工作,副校长能做主的老校长应该都能做主。未曾想,老校长非常谦虚地说:“这项工作一向是由副校长负责的,我签字不太好吧”但看老师是急用,老校长就给签了,边签边重复着“这样不大好吧?”好不容易拿到老校长签了字的领料单,可是来到仓库又遇到了“拦路虎”:“必须是副校长的签字,其他人的我们不认。”老师一再坚持,最终仓库让老师把用品领走了,但一再交待:“你可记住了,以后领料单必须由副校长签字才管用……”
事情很小,但是说明了不小的问题。末了,老师一笑:“我们这样的小学,谁是老大,你该知道了吧?”
校长权力如此行使!
小孔和小丽是一所“贵族学校”的年轻教师,同一年来到这所学校,毕业于某省体育学校的小孔在中学部做体育老师,小丽则在学校行政部门工作。来校工作的第二年,两人结婚了。
学校的待遇是不错的,两人住着新教师公寓的一套一居室住房。在婚后的第二年,小丽觉得个人在学校行政工作中发展不大,尤其工作中受到一些不公平待遇很是郁郁,遂在合同到期时决定辞去工作。因为小丽在行政工作中确实是一把好手,学校不愿意放她走。于是,学校先是找小丽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挽留;不见效果后,副校长亲自出面予以挽留。无奈小丽去意已决,学校留人无果。颇为尴尬。
小丽决定辞职后,便和小孔开始对以后的日子进行着规划;小孔继续留在学校教学,因为小孔教学成绩很不错,并且也已经与学校达成协议,续签工作合同三年,协议书已经签字;小丽到校外找一份更适合自己的工作;因为学校明文规定,已婚青年教师无论配偶在不在校内工作均可以居住一套一居室,那么,他们可以继续住在自己的小家里……
可是两个人还没规划好,小孔部门的负责人找到了小孔,很是明白地传达了学校的意思;鉴于小丽同志已经决定不在学校工作了,小孔也不太适合继续留在学校工作,学校希望他们尽快搬家。
小孔很是惊诧、气愤:“学校已经决定和我续签合同了,协议书都签字了,怎么可以一点思想准备都没有就让我走人呢。”原来学校留人不成很没“面子”,便决定采取“株连”措施:将小孔也赶出学校。至于签了字的协议书,学校不予考虑,理由是“情况有变”。
两个刚结婚的年轻人,只好一起搬出了学校,在市内租了房子住下,对生活只能重新打算。
另一对和小孔、小丽境况相同的同校教师夫妻,原来有着和他们差不多的想法,但小孔、小丽的遭遇让他们不敢再提什么,但开始暗暗留意、寻找机会一起离开。其他了解情况的老师,那种原本就没有什么保障的感觉又增重了许多。
记者采访一位在广州、北京两地私立学校工作数年的薛老师时,谈到了小孔、小丽的情况。没想到薛老师很是不以为然:“这种情况在广州一些‘贵族学校’见多了,都属于正常现象了。”很显然,薛老师所谓“正常现象”是指人们见多了就把它当成私立学校的必然现象了。
但是校长的这种做法合理吗?教师自身的权利又何在?
校长权力如何行使?
我国中小学从1985年起一直实行“校长责任制”。对于自主办学的包括所谓“贵族学校”在内的私立学校而言,校长则拥有更大的管理自主权,甚至这些学校的实权校长或副校长和私营企业的老板差不多对学校管理拥有近乎绝对的权力。
某些“贵族学校”因为配备了比较现代化的硬件设施,对外宣传时大多打出“现代化教育”的旗号。但是,如果校长都不具有现代化价值观念,在学校管理中一味自作主张、为所欲为,他还能办好一所面向现代化的学校吗?
权力制约的关键在于权力的授予或权力的来源问题,谁授权就对谁负责。而私立学校校长一般就是投资方自身,或者投资方平庸、任命的人。在这个“唯上”权力观指导下,校长负责制的结果就具有全权性了。
国家在2002年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力教育促进法》,今年3月又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外部环境,民办学校应该抓住一切机会努力发展,使我国的民办教育真正成为现代化的教育。校长不要在学校管理中滥用自己的“全权性”权利,否则造成教师队伍的涣散只会影响自身的发展。更何况,这种所谓的“全权性”权力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发生作用。
期待“贵族学校”的校长们在行使权力时,少一些独断专行,多些合理合法!一个有现代法治观念、现代民主观念的校长才能建设好一所真正现代化的学校!
(《现代教育报》2004.6.11张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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