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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切合我国实际的法律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副主任 侯小娟

  多年来社会各界一直关注着《民办教育促进法》,为这个法提出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这个法从立项到通过经过了6年多的时间,对有些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有的问题争议也是很大的,这个法来之不易。
  《民办教育促进法》较好地处理了对民办教育鼓励、支持和规范、管理的关系,较好地处理了民办教育的公益性本质和取得合理回报的关系,较好地处理了对民办教育加强管理与维护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关系,可以说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中国民办教育实际情况的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民办教育的大发展。

立法目的与作用
  本法立法的目的在于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维护民办学校、教职员工以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不但规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也规范了政府的管理行为。

民办教育的地位与作用
  本法总则中非常明确地指出民办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分则的内容都应在这个大框架内进行规定。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都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两者是共同发展的关系,两者都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一样,同样担负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接班人的任务,也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民办教育的兴办在一定程度上分解了政府的教育负担,弥补了国家教育投入的不足,进一步挖掘了现有的社会各种教育资源的潜力,有效地增加了教育投入,而且还改变了政府包办教育的状况,为教育建立了竞争机制。多年来,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为社会培养、培训了数以千万计的各类人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贡献,民办教育功不可没。
对民办学校教育质量作出了规定
民办学校要保证教育质量,首先就要牢固树立正确的办学思想;要有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民办学校要提高教育质量,还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的质量还表现在自己鲜明的办学特色上。
关于税收和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问题
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里主要是要区分取得合理回报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两种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必须明确一个大前提,就是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
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条的规定是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的一种鼓励、奖励措施,就是给出资办学的举办者一定的回报。但是取得回报是有条件的,一是取得“合理回报”前先要将办学成本和发展基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必须提取的费用,比如公益金、公积金等扣除后,有了结余,从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没有结余也就谈不上回报了。二是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的办法不是民办学校,也不是举办者自己规定,而是由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