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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在于突破与创新
北京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 陈继霞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提出了许多民办教育立法的新概念,实现了新突破:例如,以往,我们把民办学校称为“社会力量办学”,而《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提出“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培训机构”的称谓概念,不在笼统地称为“社会力量办学”,这是多年来的第一次。《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许队规定体现了平等,例如: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以及有关对民办学校、教师、受教育者的规定等,也都充分体现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思想和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关于“合理回报”的问题,过去,国家发展民办教育,在强调教育的公益性的同时,忽视了对投资人的激励,从“理应出资”到“精神奖励”,再从“变通奖励”到“合理回报”,四个不同的阶段体现了国家鼓励和引导投资民办教育的政策在不断完善。
对于民办教育的管理,《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将十六字方针中的“加强管理”修改为“依法管理”,这意味着今后加强了对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大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与监督的责任。同时,《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民办学校的内部决策机构、校长职权及校内民主管理与监督等自我管理形式也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因此,这部法律的出台,要求行政管理部门作到依法行政,民办学校依法办学,是权利与义务的体现。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对民办教育的发展来讲是一件大喜事。对于这部法的宣传与学习,要本着认真深入的原则,对法律原本的每个章节进行正确的宣传,不要背离本意。《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后,民办学校应该抓住《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的大好时机,与时俱进,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希望不久的将来,中国能出现一批有影响的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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