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谐德育的思考(节选)
任何事物都是作为系统而存在的,系统的和谐既表现在系统整体的和谐,也表现在系统各要素自身的和谐。因此,研究德育的和谐性问题,既要研究德育系统的和谐,也要研究德育各要素的和谐。从某种程度上说,研究各要素的和谐问题更重要,因为这既是理论研究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实践推进的基础和前提。
(一)德育目标的和谐
德育目标是一个体系,它是由多个子目标集合而成的,是有机联系着的整体,只有实现各个子目标和谐,才能发挥德育目标的整体作用。在构建和谐德育目标体系的过程中,应该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共性目标与个性目标的和谐。德育目标必须面向全体教育对象,明确统一、共性的目标要求。同时,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教育对象,在共性要求的基础上,确立特殊的个性目标要求,使共性与个性的要求在目标实施中得到有机结合、和谐统一。其二,先进性目标与广泛性目标的和谐。德育目标对所有人要有一个基本的要求,而对先进分子又应有先进性的要求。在目标实施中要把先进性与广泛性、超前性与现实性很好地统一起来。其三,原则性目标与具体性目标的和谐。德育目标的制定,只能对人的思想品德形成、发展中的重要方面提出原则性要求,而在实施中,又要把原则的目标细化为具体的工作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以增强操作性。因此,在目标实施中,要把原则性与具体性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确定德育的任务和内容。
(二)德育内容的和谐
“思想道德素质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由多种要素构成,包括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法纪素质、心理素质等。”四因此,只有把政治教育、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和心理教育,纳入德育内容之中,才能从根本上促进人的素质的全面发展。政治教育是导向性内容,它要解决的是立场、方向和道路问题;思想教育是根本性内容,它为其他诸教育提供价值理念支撑和世界观、方法论基础:道德教育是基础性内容,通过道德教育而形成良好的品质成为现代德育的出发点;法纪教育是保障性内容,它使德育的内容体现出必要的刚性;心理教育是前提性内容,它通过良好心理品质的培养,为其他教育的实施提供赖以依靠的基础和平台。
德育内容的和谐是通过逻辑性、层次性、动态性来展现的。从逻辑性来看,德育内容作为整体,它的构建必定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德育目标决定德育内容,德育内容也自然就是使人们的道德品格实现从“实然”向“应然”的转变。从层次性来看,德育应该从道德理论层面、价值观念层面、文化心理层面和社会规范层面科学地设计德育内容,遵循人性、公民性、职业性、民族性和阶级性的社会整合目标和个体发展轨迹,实施心理教育、法纪教育、道德教育、思想教育和政治教育。从动态性来看,德育是一个动态、开放的体系,既要根据时代、社会的发展变化丰富教育内容,又要从不同的受教育群体的实际出发选择教育的重点。它应保持一种动态的稳定,使德育内容在变动中协调有序、在稳定中富有生机。
(三)德育过程的和谐
德育过程是指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的德育要求,遵循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形成、发展的规律,对受教育者有意识地传授道德知识、陶冶道德情操、培养道德意志、引导道德行为的过程。在德育过程中,内在的和谐性要求贯穿始终。一是发展阶段和谐。德育的过程主要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内化”阶段。教育者把社会要求的政治观点、思想体系、道德规范灌输给受教育者,受教育者则在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有选择地接受这些内容,并转化为个体的意识和动机。第二阶段是“外化”阶段。即受教育者把个体意识和动机转化为良好的行动和行动习惯。第三阶段是“反馈”阶段。即反馈调节和重新教育的阶段,是一种更高程度上的内化过程。三个阶段应紧密衔接、层层递进,构成一个和谐有机的整体。二是心理过程和谐。和谐的心理过程就是要化解教育者所掌握的一定社会的思想道德要求和施教内容、方法及环境与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现状和心理水平所形成的接受心理之间的矛盾。实际上,德育过程就是社会道德规范的主体内化过程与激活、唤醒主体道德意识并付诸实施的过程。两者和谐统一的过程,也正是德育成效显现的过程。
(四)德育方法的和谐
任何一种教育方法都是和教育目标、教育内容联系在一起的,但同样的教育目标、教育内容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方法。在选择德育方法时,要自觉做到:一是教育与管理的和谐。德育首先是一种教育实践活动。但是应该看到,要实现教育目标,仅有柔性的教育是不够的,还需要刚性的管理,管理也是教育。通过制度、纪律、法律等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同样能产生教育的作用。二是继承与创新的和谐。德育继承传统就是要在吸取古今中外人类优秀道德文化的基础上,继承党的德育工作的光荣传统,继承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精髓。而创新则要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德育的新途径、新方法,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在工作思路、内容、方法和手段上实现创新。继承是坚持中的发展,创新是继承基础上的创新,两者相辅相成。三是经验与体验的和谐。在德育过程中,由他人经验升华而成的知识无疑是很重要的内容,但不能以此来替代受教育者自身的体验,受教育者自身的体验是最重要的自我教育资源。实践的德育的意义就在于受教育者通过实践加深对教育内容的理解,自觉进行道德思考,使德育成为受教育者探索、认识、肯定、发展、创造和完善自己的一种积极手段。只有他人经验与自身体验的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德育效果。
(五)德育评估的和谐
德育评估就是依据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技术手段对德育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评价和估量。
德育评估的和谐要求,首先是德育的政治目标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和谐。德育必须引导受教育者向着适应社会需要的方向发展,以实现它的社会价值。同时又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尊重人的发展,为人的发展服务。其次是科学性与现实性的和谐。德育是一门科学,必须发现、运用其科学规律指导评估实践,但又不能唯技术、唯方法手段。“人”是复杂而又千变万化的,这就要求评估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再次是过程与结果的和谐。德育要追求结果,以增强评估内容、方法的实效性。但德育的过程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非都是线型状况,投入与产出既有外在的,也有潜在的。因而评估应该体现过程与结果的双向关系。最后是定性与定量的和谐。对可计量的思想现象作定量的分析和处理,有助于增强德育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克服和减少随意性。“但定量分析作为一种技术手段能肢解思想政治教育,却无法对其进行整合。”因而,我们必须积极、认真地探索德育评估定量、定性、内在和谐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道德与文明》2007.1
金雁 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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