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规让中学生成法盲
记者手中拿到的一本由北京某区教委汇编的《学校德育工作手册(中学部分)》中规定:“手持棍棒、砖头等凶器打人或者两人以上打一人者,受记过以上处分。”
据北京市双全律师事务所主任邓江华律师介绍,目前我国各地大量中学和大学的校规中均有相同或相类似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记者随便翻阅了几家大学和中学的校规,大多为“寻衅滋事,结伙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一所学校的《中学学生严重违纪处理办法(试行)》中对严重违纪的界定是:“手持棍棒、刀具及其它能致人伤残的凶器打架斗殴即为性质严重。”但在对上述违纪行为的处分中却是这样规定:“发现有一次严重违纪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补交学费200元以上。”“在群殴和械斗中造成严重伤害,违纪学生除按规定接受以上处罚外,还要负担受害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和补偿。”这样的校规难免会让学生误认为自己手持棍棒、刀具及其它能致人伤残的凶器打架斗殴只要交了钱,自己一点责任都没有。
记者也随机采访了几位初、高中学生是否认为自己向低年级学生索要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大多数的答案都是“不知道”。而且他们还告诉记者,这种情况在学校很普遍,很多学生在上学或者放学的路上都会遭遇到类似的情况。
记者了解到,校规中的“手持棍棒、砖头等凶器”很容易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伤害,为何学校校规罚与《刑法》有如此之大的出入?仅因为中学生是未满18周岁的成年人?
(《市场报》2007.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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