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
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厦府办[2006]2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进一步做好我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简化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身份的认定程序。凡具有农村户籍、持有在厦暂住证和与在厦用人单位签订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协议)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外来员工子女认定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
二、公办学校在确保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前提下,应尽力挖掘办学潜力,努力扩大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业的学校数量。凡经教育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就学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一律免收借读费。自2006-2007学年第二学期起,所有在公办中小学就学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经身份确认后不再缴交借读费。
三、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教育经费预算,并按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标准向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公办学校拨付办学经费。编制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视同本地学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四、民办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应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凡招生计划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视为统筹招生。各区教育局义务教育办公室应牵头组织试行发放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收费减免卡制度。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收费减免卡作为接收学校减免借读费的凭证。
五、民办学校统筹招生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的,由财政部门按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在获取财政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应等额减收学费,以减轻农民工的经济负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读民办学校时,凭义务教育收费减免卡减免学费。
六、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和以公办学校为主的政策,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规划不断完善学校布局,加快新建城区的配套学校建设。对外来人口相对集中的居住区,要按规划配套建设公办性质的学校,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承担。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学生较多的思明区和湖里区应根据《厦门市本岛中小学专项发展规划》,认真落实学校规划建设工作。
七、试行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制度。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期为二年,视同为期一年的农村学校支教经历。支教人员编制和经费由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给予单列。有计划安排民办学校教师到公办学校交流培训。
八、建立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确定,每年公布一次。民办学校应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
民办学校应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按相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九、设立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扶持专项资金,纳入市区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改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扶持发展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教育局另行制定。
十、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定期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作为对民办学校拨款、奖励和办学年检的依据,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十一、为切实落实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各项工作,建立专项工作督查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落实相关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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