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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民办中职:措施到位是关键
  

  民办中等职业教育,作为我国民办教育事业中的一个相对还比较薄弱的环节,其发展需要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扶持。要真正实现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大发展,要求我们始终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积极创造条件,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促进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使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在整个中等职业教育大发展中更好地、更充分地发挥生力军的作用。

  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涉及学校建设用地、办学经费筹措、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工作等方方面面。如果缺乏当地政府的领导、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服务,缺乏相关的政策措施的扶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上述种种问题就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也就失去了保障。发展民办中职,措施到位是关键。

  民办中等职业教育要发展,学校建设用地可以说是摆在办学者面前的一个首要问题。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方面,广东、浙江、江西等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新建、扩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公益事业的有关要求,在征用土地和减免建设配套等有关规费方面,给予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对于新建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出租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予以扶持。这些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当地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为了调动社会各方面投资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扩大民办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筹措方面,不少地方先后出台了相关扶持措施。浙江省提出,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兴办民办教育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予以返还,全额用于办学;民办职业学校可以用学生公寓、师生餐厅、校办企业等属于非教学设施的资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浙江省台州市政府规定,对教学质量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民办职业学校,当地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参照公办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江西省新余市专门设立了民办教育发展信用担保基金和民办教育发展专项经费账户,通过担保、贴息等办法,解决民办职业学校融资难问题。

  师资队伍建设对于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发展的重要性,与其他各级各类学校一样,是不言而喻的。目前,民办职业教育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还存在师资来源和流动渠道不畅、教师资格认定评聘等方面还没有完全做到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等问题。对此,陕西省规定,民办职业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待遇;要求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标准和项目,将民办学校专职教职工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建立公办学校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双向流动机制,鼓励在职公办教师和具有教师任职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任教。浙江省提出,民办职业学校教师、校长的培训和名师名校长的培养,纳入各地的培训和培养规划,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抓好招生工作,是民办中职学校做大做强的关键环节,对于民办中职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浙江省明确规定,民办中职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自主确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统一公布;允许民办中职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及时调整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支持民办中职学校免试招收应、往届毕业生;鼓励重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跨县、跨市招生。

  依法规范管理是促进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实践反复证明,越是加快发展,越要规范管理。高等教育是这样,中等职业教育也是这样,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尤其如此。浙江省专门制定了《关于鼓励和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师资队伍建设、资金筹措、管理服务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加强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指导和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广东、安徽等地也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进一步加快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步伐,要求把民办中职的发展纳入各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为切实把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新的增长点,摆到突出位置,抓紧抓好,陕西省提出,从2004年开始,争取通过4年的努力,使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数占到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5%,力争使3000人以上规模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达到10所以上。

(《中国教育报》2005.5.22 马思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