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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的民办学校办学者说,政府给了我们比同类公办校还优惠的政策,我们一定要用好它,办好学,回报政府、社会的关心与扶持。

这里的民办学校好福气

  为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最近出台了《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对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民办学校的办学体制,激活办学机制,调动各界力量参与办学,乃至促进全面的教育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意见》中有6个亮点在全省民办教育界引起反响,被看作是创新之举。
  --"民办高等学校录取学生可暂不分专业,本科阶段在两年学业完成,专科阶段在一年半学业完成后,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确定相关的专业。"这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允许民办学校自行设置专业"的基础上,又为民办高校的专业建设和学生更好地依据个性与社会需求规划职业生涯创造了更加宽泛的选择。目前,民办高校享有与公办高校在招生和教学方面同等的政策,而这条规定只给民办高校,是省政府对民办高教发展给予的特殊鼓励政策。所以说,这里的民办校真是有福气。
  --"从2005年起,专科层次的自学考试助学全部由民办助学高等学校承担,主考院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自己院校所主考的本科层次专业的助学机构或活动"。这条规定不仅是黑龙江省助学民办高校多年来所企盼的,也是全国各地助学民办高校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的焦点。这为扩招后的助学性质的民办高校争取到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同时,也更好地规范了各类性质高等学校的办学行为。
  --"户籍在本省的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可以在其所在学校参加高中入学考试和高等学校入学考试。"该规定把民办初、高等学校的生源从本市、本地区扩大到全省范围。在当前特定的形势下,出台此项扶持民办学校的政策,其意义作用深远。
  --"对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前滚动发展起来的民办学校,目前办学积累达到一定规模但没有明确出资比例的举办者,根据对学校发展贡献情况,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审批机关核定,可以一次性给予举办者相当于学校净资产(扣除国有资产和社会捐赠部分)15%的奖励,作为举办者的初始出资额。"这对明确民办学校产权属性具有积极作用;为保护办学人的积极性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为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民办学校为其自身发展申请贷款,可以以出资者办学资产的相应财产权或学校的收费权抵押担保。"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中期,当教育处于卖方市场时,一大批民办学校的办学者们是靠"白手起家,滚动发展"起来的。九十年代后期,面临着可持续发展的新课题,而民办学校却借贷无门。《意见》的这条规定为民办学校铺设了融资渠道,使民办学校能够在贷款的支持下不断发展壮大。
  --"民办高等学校可参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法进行人事管理,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这一条为稳定民办学校的师资队伍提供了保障。与公办教师同等权利,首先体现在社会统筹即劳动保险方面。公办教师由财政支付事业单位标准的劳动保险金,而民办教师只能由所在学校支付商业性保险,最多是按企业标准缴纳劳动保险金,而企业与事业退休金相差2至3倍。《意见》的这条规定对民办学校稳定教师队伍,打开公办教师与民办教师合理流动的壁垒,保护民办教师的切身利益十分有利。
  日前,在省教育厅组织的部分民办学校校长座谈会上,有校长说,《意见》中的多处规定具有突破性,是鼓励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创新之举,它肯定了民办学校作出的历史贡献。还有的民办校长表示,政府作出给予举办者15%奖励的规定,自己不打算将其作为私人财产,而要在校内设立奖教、奖学金。

(《中国教育报》2005.6.17 曹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