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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颁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民办学校学生权益有保障
  民办学校学生在入学3个月内因体检不合格而退学的,将全额退还费用。这是近日由江苏省教育厅、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三部门联合下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作出的明确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除学费、住宿费、代收代管费等“三费”外,民办学校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民办学校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应该按规定退费。具体规定为:对于按学年收费的学校,新生在3个月内(含3个月)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费用;学生自行退(转)学,就学时间在3个月内(含3个月)的,退还2/3费用,超过3个月、但在一学期(含一学期)以内的,退还一半费用;超过一学期的,费用不退。对于按学期收费的学校,入学新生在3个月内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费用;学生自行退(转)学,就学时间在3个月内的,退还一半费用,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退。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费用不退。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可以不交纳费用。

  《暂行办法》只适用于民办学校,公办民助、公办民营中小学的收费不在《暂行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中国教育报)2005.5.11 董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