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亟待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布后,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迅速发展。四川、湖北、广东、辽宁等地最近情况表明,中小学阶段公办名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现象已非常普遍。在这一背景下,四川省原有近400多所民办中小学“关、停、并、转”,多数被公办名校“兼并”。武汉市几乎每一所示范或重点学校都办了一所民营机制的分校,“名校办民校”已经成为这些地区发展民办教育的主流。从全国范围看,独立学院发展迅速,2003年8月教育部发出通知开始清理和规范民办二级学院,截止2004年6月,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独立学院已达233所。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增加民办教育新的生长点的举措。但由于缺乏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管理的规范,导致许多不规范行为,进而产生许多负面的影响。
(1)引发不公平竞争,恶化了原有民办学校的生存环境
教育资源,尤其是优质教育资源不足是当前我国教育发展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公办名校是政府财政支持和教育行政部门政策倾斜的产物,其教育质量和社会声誉得到社会认可,所举办的民办学校可以借助其优势,使靠民间投入举办的民办学校无法与其在同一平台上平等地进行竞争。比如:公办名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在贷款、划拨土地、师资待遇、招生政策等方面享有其他民办学校所没有的优惠条件,构成了这类民办学校的特殊优势。再如独立学院,一经审批即具有颁发本科学历资格,实际上仍然在同专科层次的民办高职院校大规模竞争生源。
由于这类公办学校,既可以从“计划”中得到好处,又可从“市场”中获利,使得更多的公办学校争相举办民办学校,加剧了与民办学校之间的不公平竞争,造成近一年来,投资者对举办民办学校犹豫观望,不少原有民办学校濒临倒闭。为了生存,更多的民办学校只得与公办名校合并,或者挂靠于公办名校,纯民办学校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生存环境越来越恶化。
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不仅依附于母体,而且办学也“克隆”母体,因此,失去民办学校的特色,而与公办学校“同质化”。在博鳌北京教育论坛上,有些中外专家认为:目前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出现的问题,实际是政府利用公权在争夺教育市场。
(2)办学行为不规范,为滋生新的腐败提供条件
目前,我国公办学校本质上仍然是教育行政部门的附属机构,两者在利益上息息相关。由于“名校办民校”可以为政府部门减少财政负担,同时又能带来额外的可直接支配的利益。因此,政府部门往往对“名校办民校”中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许多这类民办学校实际就是公办名校举办的采取民营机制的分校;绝大多数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根本没有做到“五独立”,有的甚至其财务、教师和学校管理与公办学校一体化;有的虽然形式上“独立”,实际完全受控于公办学校;有的公办学校凌驾于所办民办学校之上,后者处处受制,连校长都由公办学校指派,甚至可以随意撤换;有的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根本没有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纯粹是出于经济利益而出让校名等无形资产,联合办学徒有虚名;还有一些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没有或有意不领取办学许可证,乐于在模糊地带中游离于法律的规范与监控之外。
此外,公办名校是政府多年积累的国有资产。按照《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公办名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必须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对参与举办民校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后确定出资主体,然后报有关部门备案。但至今这类学校绝大部分都未按规定操作。不论是公办名校出卖校名,还是派出本校师资与个人或与企业、社会团体联办民校,公办名校都会直接从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补偿,有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也从中收取一定比例如10%-20%甚至多达50%的“管理费”。由此学生缴纳的学费进了公办名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口袋,怎么还能保证其主要用于学校和学生身上,这不仅属于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违背了《实施条例》第八条关于举办者不能挪用办学经费的规定;即使其以提取合理回报作借口,这种行为也不符合所规定的程序。
以上种种现象既不符合法律、法规,也不符合教育发展的规律。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学校受利益驱动,利用手上的资源通过举办民办学校的方式设租、寻租,在“整治乱收费”的形势下多了一条收费的“安全通道”。久之,不仅助长教育腐败,损害政府和一批名校的形象,终将损害民办教育乃至整个教育事业的根本利益。
(3)存在投入的风险隐患
“名校办民校”大多投入了巨额资金,其主要来源是通过名校品牌吸纳社会资金,也有相当一部分举办者或者联办者是利用了公办名校的信誉获得银行贷款来建校,这种“钱进民校、债留公校”的现象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一旦办学过程中学校品牌、生源和办学效益这一链条发生断裂,或者出现产权或学校管理等方面的纠纷而民校倒闭,其风险将留给公办学校或政府承担。
(4)影响公办教育的办学质量和公平原则,损害优质教育资源的健康发展
从道理上讲,“名校办民校”,通过输出优质师资和管理有利于形成民办学校的优质资源,但是实际上,公办名校自身的发展也需要集中精力,如果有剩余精力也应首先成为新的公办学校的生长点,举办新校分散许多精力,不利于公办学校提高质量。同时,优质教育资源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需要长时间的积累。但由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不严、公办学校随意办学的行为使得这类学校一哄而上。有的公办名校举办了好多所民办学校,实际是对优质教育资源的“稀释”和损害,与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初衷背道而驰。
“名校办民校”还导致部分学生失去就近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的机会。例如,当前许多优质公办中学的初中部剥离转为民办而实行高收费,剥夺了另外部分孩子享受优质初中教育的机会。又如各地新建住宅小区,按照通常规定开发商必须配建教育设施并交付政府办学使用,但不少地方政府不去提供师资和教学设备等配套投入,却热衷于“名校办民校”,实行高收费和择优录取,由此使得众多业主的孩子被转移到其它学校就读,无法就近接受义务教育,权益受到侵犯,影响了教育的公平。
如果不及时提出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规定,在数量上和行为上加以约束,任这一现象继续加快发展,不仅会对民办教育而且会对整个教育事业带来严重的后果。
(《民办教育参考》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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