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福建省民办学校评先表彰活动的通知
闽民协[2005]05号
福建民办教育复兴以来,在各级政府关心支持下,在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增加社会教育投入和教育供给方式的多样性与选择性,扩大教育规模、满足人民群众受教育的需要,以及培养和造就人才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特别可喜的是,在民办教育领域中,已涌现出一批坚持依法办学、社会效益和社会信誉好的民校典型。为了激励民办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进一步献身民办教育事业,不断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和民教事业的健康发展,福建省民办教育协会、福建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决定于2005年开展福建省民办学校评先表彰活动。现将有关评选办法通知如下:
一、关于“民办学校先进单位”的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全日制民办高校、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含职业中专、职业培训机构)、幼儿园,凡属本会会员单位均可参评(欢迎非会员学校接本《通知》后即申请入会或缴纳一定费用后参评)。
(二)评选条件
1、办学思想端正。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执行《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坚持育人为本,注重社会效益。有良好的办学声誉和较高的办学水平。
2、办学成效显著。办学时间在三年以上,具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应层次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师资标准;学校在校学生,民办高校1200人以上,民办高中600人以上,民办初中600人以上,职业中学(含职业中专)500人以上,职业培训机构年培训在1000人以上,民办小学500人以上,独立幼儿园200人以上。
3、办学行为规范。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完善,在招收学生、招聘教师、收费以及内部管理等方面主动接受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近三年以内没有发生属学校责任的事故,为当地民办教育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4、学校的财务制度完善,资产优良。办学资金筹措,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
5、学校曾获县(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的表彰。
(三)评选以及表彰办法
1、举办“一条龙”的学校可以整体参评,也可单独评选某一学段。
2、评选采取学校自荐和所在地教育部门推荐,并由设区市教育部门审核且在本地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公示后无发现违规行为,学校再正式填写申报表,由设区市教育部门签章后以候选单位送本会评定。
3、评选工作自始至终要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评选办法要在《民办教育网》和《民办教育信息》上公布:先进学校的候选名单和正式名单都要以适当方式在当地进行公示(限期15天),发现弄虚作假或违法乱纪行为,一经查实,便取消其评选资格。
4、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
5、由协会组织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将聘请省教育厅有关处室的领导和设区市教育局分管民办教育的领导组成。
6、经评定的先进单位,将授予“福建省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奖牌,并在省电视台、《民办教育网》和《民办教育信息》等媒体上进行宣传。
二、关于“优秀教师”和“优秀校长”的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民办学校连续从事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特别优秀的可三年以上)的教师和校长。
(二)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模范履行职责,师德高尚,能够充分体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校长的光荣形象。
其中优秀教师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成绩显著;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优秀校长的评选,其所在学校应是“福建省民办学校先进单位”。
(三)评选方法
1、教师由所在学校推荐,校长由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推荐。
2、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专任教师50人以内的学校可推荐优秀教师候选人一名,50人以上至200人以内可推荐2—3名,200人以上候选人不超过5名。
3、要充分依靠广大职工,民主评选,严格考核,公正推荐,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4、确定上报推荐人选前,要在本单位(本地区)公示5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在上报人选时说明公示情况,对反映的问题,如认为不影响评选的,应附调查材料。
5、优秀教师和优秀校长的评选与申报材料要特别强调在实施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等方面的实际贡献。
三、表彰办法
开大会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四、参评的名单以及其有关材料上报时间
评选先进单位的候选名单由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于五月三十一日前寄送本会;优秀教师和优秀校长的候选人名单由学校于六月三十日前报送本会。(过期视为自动放弃参评)
福建省民办教育协会
福建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
二〇〇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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