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校内管理制度的两种不同效果
外部约束与内部约束
随着学校改革的深入,学校内部管理制度逐渐成为现代学校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为克服制度性障碍,众多中小学纷纷加强制度建设,进行制度创新。但实践表明,制度创新必须在新的理念指导下进行,否则制度创新仅仅是“旧瓶装新酒”。
以校内管理制度的执行为例,一些学校对校内管理制度执行目的存在着消极的认识,从而大大降低了制度执行的效果。不管是广大教师,还是学校组织本身,都没有从制度执行中获得发展。
在很多中小学,制度执行的过程就是对学校师生员工的行为进行外部约束、限制的过程。之所以称为外部约束,是因为师生员工受到约束的力量来自于自身外部。这种外部的力量就是制度文本条文,更真实地说,是学校领导层的意志,因为制度文本条文是学校领导人员凭借行政权力根据自己的意志或理念自上而下制定出来的。这也正是当前一些师生员工在对制度发牢骚时,常常流露出对学校领导人员不满言辞的原因所在。总之,外部约束是从外部强制于师生员工个体的,通常不符合被强加者的意愿,不能被师生员工自愿、积极地接受。
学校领导人员为什么约束师生员工呢?众多校长认为“无以规矩,不成方圆”、“约束是非常必要的”、“人不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没有约束,学校将乱作一团”等。这些想法无疑是正确的,但这并不能成为学校领导人员对师生员工进行约束的充足理由。因为使广大师生员工的行为受到必要的约束,不一定要由学校领导人员依靠强制性命令或诱导性的工资奖金来对师生员工进行约束。实践表明,这种约束的结果只能束缚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创新的积极性,只能把学生培养成为一个丧失个性的人。
那么,还有其他的约束方式吗?实际上,有智慧的校长应该知道,除了外部的约束,还有与其相对的内部约束,即师生员工自己约束自己或者说是自我约束。但有些学校管理人员却否定了这一点,一个例证就是“朽木不可雕也”这句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在训斥违纪学生时常讲的话。这句话所暗含的意思就是:学生是木头,只有由人雕琢,才能成形。然而,事实上,与木头不同,学生是能够自我约束的,因为他们能够在反思中不断学习和调整自己的行为,从而会从没有秩序的行动过渡到有秩序的行动。
与外部约束相比,内部约束不是强制师生员工被动地去做某事,而是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其主动地遵守规则。这种主动地遵守规则,就使得师生员工不再过度地依赖外界的压力,而更具有独立性,让师生员工成为自己的主人,主体性得到张扬,而不再是制度条文的奴隶、学校领导人员的奴隶。同时,自主遵守规则也有利于师生员工创造力和潜能的发挥,从而促进他们自身的发展。总之,内部约束能够使师生员工获得独立性和主体性,带来自由与发展,而外部约束却是不能够实现的。
执行制度与学校文化建设
对师生员工的行为进行外部约束,不仅是消极的制度执行目的,同时它也派生出了另外一个消极目的——为执行制度而执行制度。在实践中,这种消极目的的具体表现就是:在一些中小学,学校领导层人员认为制度执行就是要根据规章制度条文上的规定对师生员工进行严格奖惩,并把制度执行的重点、精力都花在经常强调制度条文规定、检查师生员工执行制度条文情况及其奖惩上。
实践表明,这种目的观指导下的制度执行,其结果往往是广大师生员工对制度文本条文产生依赖,手头始终离不开规章制度手册;当有学校领导层人员监督情时,师生员工会象模象样地遵守制度,而当没有学校领导层人员监督、检查时,师生员工就会把制度条文规定抛到一边。也就是说,通过执行制度,并没有使规章制度内化到师生员工心中,师生员工并不是在自觉地遵守规章制度。这样的制度执行,虽然花费了学校领导层大量的时间、财力和精力,却没有充分实现规章制度的价值,而且可能会形成教条主义、形式主义,影响以校长为首的学校领导层树立真正、持久的权威,也使得师生员工产生依赖性,失去主体性,成为制度文本条文的奴隶。因此,在当前日益倡导学校管理要以人为本、强调学校管理要重视效益的时代,“为执行制度而执行制度”这种消极目的,不利于现代学校的发展。
那么,与“为执行制度而执行制度”相对的积极目的是什么呢?积极的目的应该是超越制度文本条文的视野,通过执行制度逐步把成文的制度文本条文转化为学校组织成员共同的文化,即让师生员工从依赖规章手册、上级检查监督和奖惩而遵守制度,变为能够自觉地、习惯性地遵守制度。与教学论中常讲的“教是为了不教”一样,执行也是为了不执行。
通过执行制度把制度文本转化为师生员工的习惯,不仅能大大降低制度运行的成本,使学校管理者节省出监督检查所需的时间、精力以及奖惩费用,而且能够使师生员工摆脱外界力量的支配,实现主体性的张扬,获得自由,成为自由的人。
(《中国教育报》2004.7.12
李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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