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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如何真正"促进"


  《条例》有规范、促进作用
  ●规范了合理回报和联合办学的问题
  ●招生权的平等化能刺激发展
  ●在知识产权方面有突破


  王文源(北京教科院研究员):对于这个实验条例,我认为总体上还是能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它在民办学校的资金来源、收入处理方面都做了很好的解释与规范。

  针对是否要求合理回报的问题,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预留发展基金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规范社会力量自筹资金办学也是很有好处的。
  首先,教育是一个公益事业,是一个以非营利性为目的的、为公众所服务的行业,本身就规定了不允许以教育作为产业来谋取暴利,所以对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办学者来说,他们可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条件,这样从优惠政策上给予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应该说是给一心为了教育事业发展的社会人士一个强有力的支持与鼓励。
  而对于那些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人来说,这就有点类似于办企业,是要求能够从办学的过程当中产生利润获取一部分利益的,那么,对于这一部分人,其税收的各方面条件自然而然地和公办学校有所差别。
  所以从总体上来说,我认为这个实施条例还是比较全面地考虑了现有民办学校总体情况的,是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向前发展的。当然,它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细致入微,毕竟它只是一个较大范围内的框架指导,而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还会牵涉到一些其他问题。

  张福歧(北京市明珠学校校长):《条例》第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确立了知识产权的重要地位,也就是承认办学者的理念、管理具有的价值,有利于提高办学者的积极性,同时为举办民办学校开辟了更为广泛的渠道。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将民办学校的招生放开,相当于给民办学校更为广阔的生存、发展空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民办教育的发展。
  王文源:至于第六条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方面的规定,我认为对于规范公办学校和二级学院(也就是独立本科)之间的关系是很有好处的。一方面强调公立学校必须和所参与与创办的民办学校实行脱钩,另一方面也强调了民办学校不得借用公办学校的校舍、国家拨款等,使得两者之间的关系更加明朗化、规范化。
  事实上,这一条对于民办学校来说也是很有好处的。比如民办学校可以根据这个条款寻找一些公办学校进行联合办学,利用公办学校良好的社会品牌效应,结合自己的社会力量办学优势,既可以利用公办学校的品牌效应解决民办学校的招生问题,也可以通过这种联合方式真正为祖国培养人才。

  董副院长(北京某民办学院):我们学院是由几十家企业出资所成立的,以前是中国人民大学下面的一个学院,但是后来分离出来了。而这几十家企业,也就是出资方,并没有对我们提出要求,说要取得什么样的回报,而我们作为几十年的教育工作者,是真正地怀着一腔热血和赤诚,想为社会培养一些有用的人才,能够给社会上的一些学生创造一个学习的机会。在这种理念的支撑下,我们来办这所学校。在我们看来,学校的资金来源并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关键在于我们能不能够真正地为办好教育做一些实在的事情。
  至于现在规定的公办学校可以采取某些形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这一点,我认为这一点挺好,就我们学校来说,也在考虑能否重新回到人大去。当然,如果能够回去之后,我们在招生的时候还是会保留我们现在学院的名称,毕竟作为一所民办学校,我们也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我们不会轻易地放弃这块招牌。话又说回来,这也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如果说我们自己能够办得很好,能够维持的话,我们也愿意作为民办教育的一股力量而存在。

  "同等待遇"不够同等
  ●扶持政策不详
  ●民办学生优惠待遇不够明确
  ●没有打破师资来源瓶颈


  胡卫(上海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毋庸置疑,《条例》带来一些新鲜空气,例如取消了年检制度,放宽了招生限制,加强了法制管理,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但《条例》中第三十八条我参详不透,它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同时又强调"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这一条处在《条例》中"扶持与奖励"部分,可是我找不到这个味。
  首先,《条例》中过于强调民办教育的公益性,明显对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不公。既然是"合理回报",那么在政策上应该给予同样的关照,对于不要求取得回报者,是精神层面上的事,应该在额外给予精神奖励。
  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仔细推敲是很模糊的,让民办学校心里连底都没有。
  教育本身就含有公益性,民办学校遵循国家宏观教育政策,就是在进行公益性事业,按劳取酬获得"合理回报"顺乎人情道理。但《条例》却对民办学校取得回报充满警惕,这势必挫伤民办教育举办者的积极性,执行《条例》后,我担心民办教育不进反退,出现萎缩。
我正在与人大沟通,希望《条例》能进一步完善。

  董副院长:我注意到《条例》里面,对于学生的一些实质性问题并没有提到,比如学生的一些优惠待遇并没有明确地指出来,民办学校的学生和公办学校的学生有什么样的差别,以及民办学校学历问题等等都只是做了一个笼统的概括,并没有提出比较明确地界定与实施办法。
  而就在前不久的一个民办教育研讨会上,广东某民办学校的校长还在呼吁,不要将民办学校的学生排斥在整个国民教育对于整个国家教育发展所做出的贡献也是有目共睹的,民办学子在为国做出自己的贡献,但是为什么就不能享受优惠待遇呢?

  张福歧:《条例》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中关于"国家财政性经费"的诠释,照目前理解来看,没有排除公办学校使用原有的土地、房屋、设备设施、人力资源以及品牌效应。而这些资源,其实应该属于国家,因此,这为公办学校"化装"民办学校提供了"方便"。
  国家原则上扶持民办教育是以国家投入资金不足为动因,现在《条例》将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举办者放到一个平台上,民办学校必须直面公办学校的固定资源,跟"无本买卖"竞争,《条例》对民办教育保护不够。举办民办学校本身就具有风险,先期办学资本的投入,中间招生的广告费用,后期发展资金的截留,一路上充满风险,现在《条例》又推出公办学校这个强大对手,肯定会冲击民办教育,对其发展不利。

  《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它貌似合理,但是回避了出资人的成本回收问题,在实际办学过程中,出资人必须考虑收益,这样才能保证民办学校在保证教育公益性的同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条例》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内容太空洞。按照前面的分析,公办、民办处于不公平竞争地位,合理流动不太现实。
  同时第六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本身就在阻止公办学校教师的流动,随着计划生育日见功效,公办学校必将产生师资剩余,在社会保障方面公办学校也与民办学校格格不入,《条例》没有出示有关解决的依据和办法。

  《条例》有待完善
  ●明晰学校资产
  ●要重视"独立学院"问题
  ●期盼国家"投资"


  张福歧:《条例》仍然没有明晰学校资产,出资人、举办者和法人是几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他们可以重叠,可以毫无干系,一旦遇到接纠纷或者学校蹦盘,在校学生、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利益谁来保障,谁来承担责任,留下太多漏洞。

  《民办教育促进法》总则中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条例》堵住"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这一途径,限制资金来源渠道,不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这16字方针。
  关于民办学校校长的权限没有放开,办学毕竟不同于办企业,校长可以影响学校的办学质量,抑制校长权限会给学校质量打折扣。

  丁祖诒(西安翻译学院院长):直言不讳地说,我并不认为这个实施条例对于民办教育有多大促进。对于挂靠在公办大学下面的二级学院,也就是目前所说的独立本科学院,我一直认为没有什么可取之处。
  公办高校和企业之间基于经济利益的合作成立的独立本科学院,不仅危及"独立本科"自身的正常发展、伤害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其较高的收费标准更加重了学生和家长的经济负担,客观上剥夺了广大工薪阶层和农民子弟的"深造权",违背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办教育"公益性"的界定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深刻内涵。
  某些公办院校以"本科文凭"、"冠名"和"部分管"作为技术参股"投入""独立本科",预先直接提取三分之一的高额学费,进而还参与后继利润部分的分红,甚至按其股份再占有整个校产的相应部分。如此形成的利益,大幅度超越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幅度、违背了在盈余情况下"事后"合理回报的"程序"。
  再者,公办高校历经5年的连续"扩招",充分挖掘了其原有的潜力。公办高校勉为其难的优势资源尚且满足不了其自身本科"扩招"及硕士研究生、博士的高层次教育需求,岂能以真正的优质资源来投入本质上属于"三本"的"独立本科"?
  即使公办高校在办学初期确实给"独立本科"带来一级高校招牌、本科证书和部分师资等资源,好景也不会很长。最终笼"独立本科"广大学子心灵的却是打着一级院校招牌的"校外校",一级院校师资的"边角料"以及降分贬值的生源。最终留给一级院校的不仅是风险共担的恶性循环,甚至可能是无穷无尽的后遗症。
  如果不是仍然留在公办高校的校园中,一个真正与一级公办高校"五脱离"的"独立本科",至少需要投入几亿元的巨额资金。在中国现有企业中,有几个企业能有几亿元的"闲散资金"单方面投入?实际上在新校园未建成和完善之前,几乎所有正在申办的"独立本科"无不磨刀霍霍,准备参加2004年的秋季招生。试问巨额校园建设资金能一步到位吗?独立而完善的校园能在短短的一年内从天而降吗?

  王世红(北京高等秘书研修学院董事长):说到一视同仁,国家资源将如何投入到民办学校中呢?许多民办学校的资产现在看来是自己的,其实以后都是国家的、会的。所以,我觉得政府在这方面可以把一些闲置的教室,无偿地给民办学校使用。学校是一个为社会提高教育水平的公共场所。希望各级政府不但不给民办学校设槛,还能给予民办学校实实在在的支持。

(《现代教育报》2004.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