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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榕教人[2003]38号
为了加强福州市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福建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若干意见》,特制定福州市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一、教师聘任
1、民办学校聘任教师,受聘任教人员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
2、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不含退休人员)必须到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登记注册的视为在册人员。
3、民办学校聘任教师其人事关系实行代理制,寄托市、县(市)区教育人才市场。
4、民办学校应与受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5、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聘用双方应当严格履行聘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否则,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和聘用合同所约定的相应责任。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于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6、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合同。根据学校办学特点,短期合同一般在3年以下,中长期合同一般为3-6年,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7、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聘用初次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试用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师配备、流动
1、民办学校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调整优化教师队伍。努力建设一支具有政治、业务素质高、结构科学合理、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2、各民办学校受聘的退休教师,男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6岁,女的一般不超过61岁。受聘的校级领导一般不超过70岁。
3、民办学校录用教师由民办学校自主考试、考核,考核合格学校同意接受的,由市、县(市)区教育局人才市场办理有关手续。
4、民办学校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测算师资需求,于每年3-5月份向市、县(市)区教育人才市场上报师资需求计划,市、县(市)区教育人才市场要建立人才信息库。及时提供师资供求信息,沟通师资人才交流渠道,为民办学校师资人才流动提供优质服务。
5、民办学校间教师流动,经双方学校同意后,由市教育人才市场办理调动手续;民办学校教师申请到市区公办学校任教,按福州市区中小幼学校公开招考教师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公开招考;民办学校师范专业毕业的教师申请调离以及出国、任教等,服务期未满的。免收其培养费。
三、教师考核
1、民办学校每学年应负责对受聘教职工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市、县(市)区教育人才市场要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档案,学校应将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上报市、县(市)区教育人才市场确认、归档,并作为今后教职工职务、工资晋升、聘任、奖惩的重要依据。
2、教师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3、民办学校应成立专门的考核领导小组,考核组根据个人总结、教研组及年段评议和群众意见进行综合评估,由校长确定考核等次。在册的教职工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种,优秀等级的人数比例应控制在参加考核的在册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4、学校对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四、教师培训
1、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教师同等权利和义务。各民办学校要切实做好受聘教师任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要根据《福建省实施〈教师法〉办法》、《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福建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支持和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素质。
2、民办学校和市、县(市)区教育人才市场要建立教师继续教育成绩考核和登记制度。每年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验印一次,考核和验证成果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必备条件。
3、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年度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加强指导和管理。福州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配合做好民办学校教师培训的具体工作,负责民办学校教师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依托市、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开展民办学校教师的培训。
五、教师奖惩
1、民办学校在册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给予奖励。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在我市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可与公办学校教师共同参与各级各类荣誉称号的评选表彰。
3、加强对民办学校评先、评优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评选表彰工作意见,开展评优工作。
4、民办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谨治学,为人师表,不得有以下行为;
(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罢课);
(2)玩忽职守,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3)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4)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5)其他违反纪律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学校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情节严重的,可按规定上报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取消其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1、民办学校中从事教学工作,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具备了中小学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相应身份的在册教师,可申报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2、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评审相应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其任职条件:参照省、市职改文件执行。
3、为了保证民办学校经常化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民办学校必须组建初级职务评委会(推荐组)。评委会(推荐组)按省、市职改文件规定组成,并按文件规定报批。民办学校必须依照法定的原则、法定的任职条件和法定的评审程序,实现教师职务评审工作正常化、法制化、规范化,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增强教师服务意识,竞争意识和履行岗位责任意识。
七、教师工龄、教龄计算
民办学校在册教职工聘期内可计算工龄,参加教学工作的可计算教龄。在岗未在册人员在市、县(市)区教育人才市场建立年度考核档案的,聘期内的工龄或教龄予以备案,需要时可予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八、教师工资福利、社会保险
1、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2、民办学校应在教职工建立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费基、费率参照有关文件,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全民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的规定执行。
3、要加强投保基金的管理,建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分别单独核算,加强监督,不得挪作他用,每年定期公布缴纳情况,接受教职工与社会监督。
4、聘任合同期满,投保人员在本市机关事业社保公司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其缴纳投保基金不必转移,可办续保;在社保公司统筹范围以外流动的,应允许给予流动,转移数额按榕人保(95)7号文规定办理。
5、投保人员增减和缴费工资变动,应及时办理增减和变动手续。
九、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1、民办学校工会有权对学校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劳动管理、奖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民办学校工会要按照《工会法》、《劳动法》、《教育法》、《教师法》等法规要求,指导帮助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代表教职工与学校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
3、民办学校工会有权参加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学校在解聘、辞退、开除和处分教职工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学校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4、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支持民办学校工会开展工作,维护工会合法权益。要把民办学校工会组织的组建和开展工作情况,作为对民办学校督导、评先和年检的重要内容。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建立民办学校教职工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维护民办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
十、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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